(2017)皖0828民初26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金红与徐曙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红,徐曙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8民初2634号原告:王金红,女,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岳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锋,安徽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曙锋,男,198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岳西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1639号平安大厦23楼。负责人:张进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小惠,安徽长江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振华,安徽长江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红与被告徐曙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红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金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王金红承担。审判员 储爱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 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