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民初17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舒良才与沈子涵、郭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良才,沈子涵,郭婷,武汉星之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1706号原告:舒良才,男,汉族,1963年10月7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喻俊华,湖北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诗文,湖北言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沈子涵,男,汉族,1964年3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崇阳县。被告:郭婷,女,汉族,1993年1月8日出生,住武汉市黄陂区。第三人:武汉星之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六指街甘棠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涂丽芳,该公司经理。原告舒良才诉被告沈子涵、被告李娟及第三人武汉星之源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因被告沈子涵下落不明,需向被告沈子涵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根据谁主张、谁负担原则。本院通知舒良才在规定时间预交公告费用,如逾期则按撤诉处理。原告舒良才收到通知后,未按通知规定期限交纳公告费。本院认为,原告舒良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公告费260元,应视为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502元,减半收取4751元,由原告舒良才负担。审 判 长 徐 燕人民陪审员 胡思慧人民陪审员 刘义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