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02民初14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黄兆玉与马景凡马骏马景兰刘美丽黄晓萍所有权确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兆玉,马景凡,马骏,马景兰,刘美丽,黄晓萍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02民初1462号之一原告:黄兆玉,女,195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庆,荆门市东宝区景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景凡,男,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被告:马骏,男,197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被告:马景兰,女,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马骏、马景兰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生,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美丽,女,197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被告:黄晓萍,女,1974年7月6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兆玉与被告马景凡、马骏、马景兰、刘美丽、黄晓萍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兆玉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兆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兆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兆玉负担。审 判 长 李 莉人民陪审员 徐晓红人民陪审员 邓永艳二0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崇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