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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4执10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安龙与被执行人卫张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安龙,卫张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4执10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安龙,男,汉族,1964年11月27日生,现住洪洞县万安镇万安村一分社。被执行人:卫张虎,男,汉族,1968年4月4日生,现住洪洞县万安镇南李村160号。本院在陈安龙与卫张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卫张虎在银行有存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卫张虎在银行的存款805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国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