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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1执4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曾繁玲、孙福绵申请宋艳华、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繁玲,孙福绵,宋艳华,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1执478号申请人执行人曾繁玲,住哈尔滨市呼兰区。申请人执行人孙福绵,医生。被执行人宋艳华。被执行人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呼兰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1民初22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曾繁玲、孙福绵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宋艳华、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法律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1民初2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张松柏审判员 宛      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      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