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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1民初41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05

案件名称

达拉特旗丰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田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拉特旗丰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田慧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1民初4176号原告达拉特旗丰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283XXXX,住所地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时代尚雅A区物业楼。法定代表人张波,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继明,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园,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田慧,公民身份号码不详,女,38岁,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达拉特旗丰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田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达拉特旗丰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达拉特旗丰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拉特旗丰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达拉特旗丰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海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