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执27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苏金德、林华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金德,林华龙,林丽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2758号申请执行人:苏金德,男,195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林华龙,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林丽玲,女,196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苏金德与林华龙、林丽玲民间借贷纠纷的(2014)安民初字第480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苏金德要求被执行人林华龙、林丽玲偿还借款人民币25,000元及利息。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林华龙、林丽玲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等信息,暂查无被执行人林华龙、林丽玲有其他执行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且已将当事人的财产调查情况进行反馈,申请执行人苏金德明确表示本案可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易文键审判员 黄全胜审判员 庄志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伟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