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民初43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孙方保与颍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方保,颍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民初4346号原告:孙方保,男,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颍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慎城镇颍阳路公安局西侧。法定代表人:王安全,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安徽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方保与被告颍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方保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方保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方保撤诉。本案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孙方保负担。审判员 汪 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燕云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