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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91民初17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苏梅芝与成玉芬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梅芝,成玉芬,石家庄高新区长江街道办事处留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91民初1742号原告:苏梅芝,女,1957年8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河北尚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玉芬,女,198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第三人:石家庄高新区长江街道办事处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石家庄市留村乡留村。法定代表人:焦同玉,村委会主任。原告苏梅芝与被告成玉芬、第三人石家庄高新区长江街道办事处留村村民委员会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苏梅芝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梅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梅芝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苏梅芝负担。审判员 赵小元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靳           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