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9民初38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顼喜瑞与杨崇翔、田建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顼喜瑞,杨崇翔,田建敏,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9民初3883号原告顼喜瑞,女,1944年4月5日生,汉族,住藁城区。委托代理人:温志刚,男,1972年9月22日生,汉族,藁城区。被告杨崇翔,男,1992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藁城区。被告田建敏,女,1970年6月24日生,汉族,藁城区梅花镇木连城村。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中路377号A座10层。负责人:程海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丽霞,河北融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宇航诉被告史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顼喜瑞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顼喜瑞撤回对被告杨崇翔、田建敏、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25元,保全费120元,由原告顼喜瑞负担。审判员 耿燕广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孝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