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60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贾世涛与夏邑华邑置业有限公司、X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世涛,夏邑华邑置业有限公司,XXX,武冠田,王雅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6085号之一原告:贾世涛,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经常居住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夏邑华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法定代表人:徐向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廉颇,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X,男,1962年6月23日,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委托代理人:李玉东,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冠田,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委托代理人:李亚东,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星晨,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雅春,女,196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世涛与被告夏邑华邑置业有限公司、XXX、武冠田、第三人王雅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原使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游俊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邵悦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