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03民初60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贾世涛与夏邑华邑置业有限公司、X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世涛,夏邑华邑置业有限公司,XXX,武冠田,王雅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6085号之一原告:贾世涛,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经常居住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夏邑华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法定代表人:徐向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廉颇,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X,男,1962年6月23日,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委托代理人:李玉东,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冠田,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委托代理人:李亚东,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星晨,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雅春,女,196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世涛与被告夏邑华邑置业有限公司、XXX、武冠田、第三人王雅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原使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游俊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邵悦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