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2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3-05
案件名称
兰章寿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章寿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22刑初190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兰章寿,男,1962年7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浦城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浦城县。2012年7月17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6月2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7日,浦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浦城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浦城县看守所。浦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公刑诉(2017)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章寿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浦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兰章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浦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被害人吴某、张某1办理了从施某受让来的古楼乡岗里村大坑口的45亩山场林木采伐许可证后,组织工人上山采伐。被告人兰章寿即鼓动溪洲、洋高山两个小组的村民到现场阻拦木材的装运。2017年5月3日、4日,吴某、张某1派车到山场装运木头时,被告人兰章寿在现场对村民说“山场是村民小组的,不是岗里村的,事情没解决不能装车”。到场的乡、村干部告知被告人兰章寿及村民“山场是有林权证、采伐证等合法手续的,不要阻拦装车”,被告人兰章寿与村民不听劝阻。被告人兰章寿提出被害人吴某、张某1至少给村民45000元才能装运木材。被害人吴某、张某1只好将45000元给村民,被告人兰章寿分得10800元。公诉机关以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认为被告人兰章寿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庭审时,被告人兰章寿辩解称:起诉指控的不是事实,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30日,被害人吴某、张某1向施某转包经营包含古楼乡岗里村大坑口山场的45亩林木。2016年10月21日,吴某、张某1办理了该山场林木采伐许可证后,组织工人上山采伐。2016年11月,被告人兰章寿以山场的承包有问题为由,煽动溪洲、洋高山两个小组的村民去阻拦吴某、张某1的装运木材,并承诺到现场阻拦的村民按出工算钱。导致溪洲、洋高山两个小组的多名村民阻拦吴某、张某1装运木材。2017年5月3日、4日,砍伐的木材已堆放在稻田多时,因担心木材会腐烂及水田不能及时耕种,被害人吴某、张某1再次派车到岗里村大坑口山场装运木头。溪洲、洋高山两个小组的20余村民得知后又到装车现场进行阻拦,被告人兰章寿继续煽动村民说“山场是我们村民小组的,不是岗里村的,事情没说好不能装车”。村民兰某1、兰某3、范某等人即多次阻拦装车。古楼乡政府及乡司法所、林业站的干部到现场向兰章寿及村民解释并告知:该山场有合法手续并办理了林权证、采伐证,不要阻拦装车。被告人兰章寿与村民仍然置之不理,被告人兰章寿提出要吴某、张某1拿50000元补偿给村民,才可让其装运木材。经多方劝说,被告人兰章寿坚持至少要45000元,并要求写一份协议。乡司法所干部按照被告人兰章寿及村民的要求在现场写一份吴某、张某1同意支付给村民45000元作为损失补偿的协议,施某及被告人兰章寿和村民兰某3、兰某1、兰某2、刘某在协议上签字后,被害人张某1将45000元交给村民,由兰某3收取。5月4日晚上,溪洲、洋高山小组的村民到溪州亭子准备分钱时,因兰章寿没到场决定等兰章寿回到岗里村后再分钱,并将钱交由何某保管。几天后的晚上8时许,被告人兰章寿回村与村民在溪洲的亭子商议分钱,按被告人兰章寿的提议一个工一百元工资。被告人兰章寿分得10800元,并交代余款12000元、账本以及上访材料交给兰某3保管。案发后,兰某3等48名村民将分得的赃款22050元及余款12000元,退出返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经质证并予采信的下列证据证实: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兰章寿于1962年7月22日出生,已达刑事责任年龄。2、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及刑事判决书,证实2012年7月17日,告人兰章寿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浦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3、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兰章寿于2017年6月2日被传唤到案。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退赃情况登记表、领条,分别证实2017年6月3日,从兰某5处扣押人民币12000元,同日发还给被害人张某1。兰某3等47名村民退出赃款22050元,2017年7月6日,由被害人吴某领取。5、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实从兰某5处接受以下物品:误工记录账本一本,2016年12月1日控告信一张(署控告人兰章寿并有余小妹等人签字按手印),姓名江景宁的笔记簿一本、图画簿一本(内容为拦树误工记录),2016年11月19日山场协议书一张(内容为张某1等人作为承包方补偿溪州、洋高山小组4万元,翁某1等人签字按手印),报告复印件一张(内容为溪州、洋高山小组向古楼乡岗里村民委员会反映施某利用职权将他们的林木非法砍伐,要求施某赔偿45000元,周某等人签字按手印),七匹狼香烟纸皮两张(误工记录),纸张一张(误工记录),记录纸一张(记录杨土火等村民名字)。6、林木采伐许可证,证实2016年10月21日,浦城县林业局向施某发放采伐方式为皆伐、采伐书中为杉木和马尾松等内容的林木采伐许可证。7、编号:C3500350548的林权证,证实涉案山场的林地所有权人为古楼乡岗里村、林木所有权人为施某。8、岗里村经联社与陈某1签订的合同书,证实1995年11月25日,陈某1、施某等11人以28000元的价格承包采伐经营岗里村的洋高山、半岭山的杉木、松某,并与岗里村经联社签订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期限为1995年11月至2015年12月,只许间伐、择伐,不得皆伐。9、浦城县古楼乡岗里村经济联合社与施某、陈某1等人订立的合同书,证实1996年12月30日,岗里村经济联合社将与乡政府下属林场协商的归还岗里村的大坪坑林场造林山以2万元林价款承包给施某、陈某1等11人经营,承包期为20年。合同约定只许间伐、择伐,不许皆伐。10、岗里村经联社与乙方陈某1、施某等人签订的山场承包经营合同,证实2002年11月16日,施某、陈某1等11人将从岗里村经联社承包经营的洋高山、半岭山和大坪坑山场转承包给占金华、施某经营,并经岗里村两委同意。11、山场转让协议,证实2016年9月30日,占金华、施某将承包经营的45亩大坑口山场转包给吴某、张某1。12、岗里村、洋高山组与占金华、施某签订的协议。证实2017年5月4日,协议约定由施某支付45000元给溪洲、洋高山村民小组作为补偿后,溪洲、洋高山村民小组不得妨碍林木装运。兰章寿、兰某1等人代表溪洲村、洋高山村民小组与施某在协议上签字。1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示意图,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14、证人兰某3(兰章寿的妹妹)的证言,证实她听说施某承包村里的一片山场到期又转让给吴某、张某1,她们就准备不让吴某、张某1砍树。2016年12月份的一天,她和二三十名村民到大坑口阻拦吴某、张某1装运木头,兰章寿就对村民说:“你们把工记起来,到时候按工算钱”。兰章寿上访在村里名气很大,村里大部分的人都听兰章寿的话,兰章寿说吴某、张某1的木头是可以拦的。2017年5月3日上午7时许,她和范某、兰娇止、兰仙琴、兰某1到山场坐在工人装车的桥板上,阻止他们装车。张某1叫她们不要影响装车,她们就让张老板出示合同,张某1说这是林业部门审批的,是合法的砍伐。被告人兰章寿就说:“事情没弄清楚,不能装车”。乡里、村里干部也到现场和兰章寿协商并谈好价钱了。当晚,她和范某等十几个村民还用一辆三轮车来阻挡货车。次日上午,兰章寿要拿上访材料去告状,叫村民告状材料上签字。下午1时许,她和兰某1等村民又到装车现场,兰章寿和乡长、村干部等先后到达。司法所的干部按照村民的意思现场写了一份协议。双方签完字后,张某1就把钱给她们了,钱由她收取。当晚分钱时有村民说兰章寿没到,不知道他要分多少钱,提议等到兰章寿到了之后再分钱。两三天后,兰章寿回到岗里村,周某把出工的名单统计好,大家就开始讨论分钱方案。有村民还说没有兰章寿,这些钱根本拿不来。大家按务工算钱,兰章寿又多领了300元。最后剩下12000元和账本等材料由兰章寿保管,兰章寿又叫她帮忙保管,兰章寿除了出工的钱之外,还分到10300元。她夫妻俩领到850元。15、证人兰某1(兰章寿的姐姐)的证言,证实2016年施某将在洋高山和溪洲一片山场卖给吴某、张某1。2016年农历9月的一天,张某1要去砍树,她就和20多村民去阻拦。村民说山场到期了,要施某拿原合同出来。村民看了合同后又认为修改过。吴某、张某1和村干部多次和村民做协调,最后吴某、张某1同意给和洋高山组40000元,钱交给江小弟。江小弟得知对方已经告到派出所,就将40000元退还。一段时间后,吴某到堆场来拉木头时,村民又去阻拦。兰章寿对在场村民说:“事情没谈好,今天不能让他们装车,今天来的人把工记起来,到时候按工算钱”。2017年5月3日上午,兰某3说他们来装树了去拦树。她就到现场和兰某3、兰娇止、范某等几个人坐到桥板上阻拦。兰章寿说山场是小组的,不是岗里村的,事情没弄清楚不能装车。乡、村干部解释说山场是有合法手续的,不要阻拦装车。乡、村干部就把兰章寿拉到旁边协商。她有听到兰章寿大声说:最少45000元,才可以将树拉走。当时山场老板同意给45000元但钱要压在村里,兰章寿说钱要给村民。第二天中午,兰章寿在溪洲亭子拿一张写有字的纸出来,说是要拿去上访用的,要求每户有一个村民在纸上签字捺印。下午1点左右,施某、吴某、张某1和乡、村干部又到了现场。张某1就和村民协商能不能少点钱,在场村民有些松口,兰章寿就很生气地对村民说:是你们说的算,还是我说了算。之后司法所干部写了一份协议,兰章寿、兰某3、她、兰某2、刘某及施某在协议上签字。签字后张某1将45000元交给刘某、何某。当晚在溪洲亭子大家准备分钱,就有人说兰章寿没到场,不知道怎么分钱,决定等兰章寿回到村里后再分钱,并让何某来保管钱。两三天后兰章寿回到岗里村和村民在溪洲亭子分钱,兰章寿说因此事上访他要多分点。杨小包也说这次如果没有兰章寿,这些钱就要不来,兰章寿去上访还要材料费就多分10000元,在场的村民都同意。因为兰章寿经常上访,也懂些法律,在村里的名气很大,所以大部分村民会听他的。16、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份他参与拦车时,兰章寿有对村民说那些树不能拉走,并说以后拦树叫一下都要到。2017年5月3日9时许,他到装车现场去拦车,溪洲、洋高山的村民大约20多人及乡、村干部都在现场了。兰某3、兰某1、范某等人正在拆装车用的桥板。半个小时后,兰章寿赶到现场说:“事情没弄清楚,不能装车。木头是我们生产小组的,不是村里的”,意思是叫村民把货车拦住。林业站的干部对村民解释砍伐有合法手续,不要阻拦。毛副乡长、兰某4等人就劝说兰章寿,兰章寿还说:“到底谁说了算”。在溪洲的亭子里何某、兰某3、兰某1、刘某等村民议论分钱事的时候,刘某说兰章寿没来不能分。几天后分钱时兰章寿说他因此事去上访开支比较大,要多分点。旁边的村民都说多分万把块钱要的,没有兰章寿这些钱也要不来,他出的力比较大。兰章寿提议在告状材料签名的人要分钱,分完后余款12000元由兰章寿保管。兰章寿这些年因为上访在岗里村的名气比较大。岗里村的村民都知道兰章寿经常去北京上访的,在也算是个大人物了。他们都非常相信兰章寿并且听兰章寿的安排。吴某、张某1的山场砍伐是没有超过界至,是按照采伐证上的范围砍的。17、证人兰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5月3日上午,她到大坑口山场听到兰章寿说要45000元,她还和翁某2等人将一辆三轮车推到货车前面阻挡。第二天上午,兰章寿拿出一张纸对村民说:“要山皮,就在上面签字。”她们就先后签了字,她知道兰章寿的这张材料是用来上访的。下午1时许,很多村民聚集在拦树的地方,乡里、村里干部及山场老板也到现场。兰章寿到了没过多久,司法办的干部就开始按照村民的意思写协议,兰章寿等几个人在协议上签字,张某1就将钱45000元钱给村民。钱由兰某3收。两三天后的晚上,在溪洲的亭子,周某把之前临时记的出工情况统计起来,她在周某统计好的小本子上签完字领到550元。18、证人范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施某将大坑口的45亩山场转包给吴某、张某1。2017年5月3日7时许,兰章寿对村民提出今天吴某、张某1要去运树了,要去阻拦。8时许,她和兰某1、张某4等20余人陆续到大坑口山场去阻拦装树。兰章寿代表村民和吴某、张某1及乡、村干部协商。兰章寿说至少要45000元,钱要给村民。当晚,十几个村民把三轮车推到货车前面去阻拦。5月4日,她和村民听说吴某、张某1要去装树,就和兰某1、张某4等20余人到装车现场。在拦车点附近,很多村民在一张白色的纸上签字,她得知那张材料是兰章寿用来上访的,如果拦车没有成功,兰章寿就要去上访了,所以她也在这张纸上签名字了。午饭后,村民和乡里、村里的干部以及张某1等人先后到现场,兰章寿和乡里的干部写协议,张某1就把45000元钱给她们了,由兰某3收去。当晚8时许,兰某3把收去的钱拿到溪洲亭子,因为误工天数没有统计出来,兰章寿也不在,就定下来等兰章寿回到村里再分。5月6、7日,兰章寿回到村里的晚上在溪洲亭子,兰章寿提出他因拦树的事情上访花了很多钱,要多分万把元钱。大家都说没有兰章寿这些钱也拿不来,同意兰章寿多分。剩下的零头300元大家就说给兰章寿当律师费,最后剩下的12000元由兰章寿保管。她们夫妻分到750元。19、证人兰某4(岗里村主任)的证言,证实1996年12月30日,施某等11人承包经营岗里村大坪坑山场的林木,当时是为了消灭荒山。2002年11月16日,施某等11人将此山场转让给施某、占金华。2016年9月30日,施某又将大坑口的45亩山场转让给吴某和张某1。2016年10月21日,吴某、张某1办理了采伐证,采伐方式为皆伐。吴某和张某1就开始在批准的山场上采伐。2016年10月25日上午,张某1打电话对他说采伐山场被溪洲、洋高山两个组的江某2、江小弟、江小迓等20余村民阻拦,村民说1996年、2002年施某和村里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组长陈统林也说村里拿不出原件就要上访。2016年12月17日上午,吴某运木头的货车又被村民阻拦。他和杨某就赶到现场劝村民不要阻拦装车,兰章寿在现场对村民说:“你们今天不要让他们装车,今天来的人把工记起来,到时候按工算钱”,从这句话可以看出兰章寿起到带头作用的。2016年12月26日晚上,他和叶某1、杨某到洋高山、溪洲小组做村民工作,希望不要继续阻拦吴某、张某1装车。2017年5月3日上午8时许,吴某运木头的车又被阻拦,现场有20多名洋高山组、的村民及吴某、张某1、施某。毛副乡长等相关部门的人到了之后就和兰章寿协商,兰章寿说要吴某、张某1拿50000元。期间,兰章寿说了好几次“他们钱没拿来,不要让他们装车”。乡、村干部就和兰章寿协商,兰章寿就说最少45000元给村民。第二天,兰章寿说要写协议说这些是补偿款不是敲诈。司法所的人按照兰章寿的意思写了协议,并由兰章寿、兰某1、刘某、范某、兰某2和施某等人签了字。乡里、村里和来阻拦的村民协商的过程中,大部分的意见都是兰章寿首先提出的,乡、村干部也主要是和兰章寿做工作的,承包户吴某、张某1也主要是和兰章寿商谈的。兰章寿在现场还叫人阻拦,兰章寿是带头的。20、证人杨某(岗里村干部)的证言,证实2017年5月3日上午9时许,他和兰某4主任、毛某1支委以及毛副乡长等人到装车现场,兰某1、兰娇止、兰某3分别坐和站在桥板上,其余几十个村民站在货车附近。施某、吴某问兰章寿要怎样才让装车,兰章寿回答拿50000元来。毛副乡长就和兰章寿协商钱,兰章寿说最少要45000元。协商好之前,兰章寿还叫现场的村民拿树到货车前面拦起来,叶某2、兰某3、何某等人于是就将十来支木头搬到货车前面阻拦。第二天下午,乡、村干部以及山场老板施某、吴某、张某1再次去装车现场。司法所的干部就按照村民的意思写一份协议。21、证人毛某1(岗里村干部)的证言,证实这山场是1996年他和施某等12个股东从岗里村里承包的,2002年,为了便与管理,将该山场及其他山场转让给施某、占金华经营,此片山场只是转让的一小部分。所承包的1000多亩山场是属于岗里村的,与洋高山和溪洲两个小组没有关系。2016年10月底,张某1带工人去山场砍伐木头时被这两个小组的村民阻拦。村两委干部与施某、吴某、张某1就和这两个小组的村民协商,村干部解释说施某的合同是合法的,这次采伐也是经林业部门批准的。吴某和张某1会给这两个小组40000元,就将45亩的山场的木头全砍了下来,堆放在山边的田里。听说40000元钱又还给张某1了。2016年12月中旬的一天,吴某、张某1派车去运木头时又被洋高山、溪洲两个小组的村民阻拦。事后听好些村民说是兰章寿带头去拦的,兰章寿还说要吴某、张某1将钱拿来,否则不能将木头运走,兰章寿还说要村民将工记起来,到时按工分钱。2017年5月3日,毛副乡长、司法所孟德芳、施某、吴某、张某1及村里干部与兰章寿协商,兰章寿一定要吴某、张某1拿出45000元,而且钱还要交到村民那里,否则木头不能运走。当晚,兰某3、兰某1等一些村民还将一辆三轮车堵在货车前面。2017年5月4日,吴某说实在不行就只好付钱给村民,吴某、张某1是被逼的,如果他们不付钱木头就运不走,损失更大。22、证人廖某(古楼乡林业站站长)的证言,证实2017年5月3日8时许,他到现场对兰章寿说:“他们山场有林权证、采伐证,有合法手续,你们不能阻挠装车。”兰章寿说合同里是间伐的,他们现在把木头都砍完了,不拿钱来,就不让他们走。兰章寿提出来要50000元,毛副乡长和村主任等人都劝兰章寿少点,兰章寿后来就说上次都40000元,他后面到处上访也要费用,至少45000元。很多意见都是兰章寿提出来,各个部门的人也主要是和兰章寿协商,可以看出兰章寿是起带头作用。23、证人邱某(古楼乡林业站原站长)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份,施某向林业站申请办理采伐证,接到施某的申请后林业站进行初查,然后报林业资源站,因山场是人工造林,且树龄在26年以上,符合皆伐的条件,他们将林木采伐规划一览表张贴到林业站门口和岗里村委会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没有村民提出异议。公示结束后,岗里村在林木采伐规划一览表上标注“经公示,无异议”,并盖上村里公章,所以采伐证上是批准皆伐。期间施某将该山场转包给吴某、张某1。2016年10月份,村民举报施某的山场存在乱砍滥伐行为,施某的山场采伐时被阻。林业站的一个业务到山场上勘察,结论是施某的山场采伐时没有超过采伐证审批的范围,不存在乱砍滥伐。24、证人张某2(林业站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2017年5月3日当日9时许,林业站3名工作人员到吴某、张某1的装车现场,现场有20多名洋高山、的村民,其中大部分是老妇女。他们说那些砍下来的木头是他们村民小组的,不是岗里村的,同时说合同签的是间伐,不是皆伐,因此要拦吴某、张某1的货车。他对村民解释说山场老板是有林权证、采伐证,是合法的,不要拦车。25、证人郑某2(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兰章寿要求协议要按村民的意思写才会签,山场老板交了钱才能将木头运走,否则免谈。施某、吴某被村民拦住不让运的木头价值十几万元,木头还是堆放在村民的稻田里,去运木头的货车还被村民拦住,综合这几点,如果施某、吴某不付钱,木头运不走会烂掉,村民的稻田不能耕种要付租金,运木头的货车每天也要租金,这样他们的损失会更大,他们付钱一是为了减少损失,二也是被逼无奈的。26、证人江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份的一天,他们一群人到“猫耳垄”山叫工人不要砍树,要求对方拿合同原件,对方拿不出来又急需砍树,他们就说那就拿几万元钱来补偿才能继续砍树。张某1拿40000元由他保管。他担心涉嫌犯罪,将这40000元还给张某1。之后兰章寿还说他“拿到手的钱还要还回去,真是没用,看我今后怎么弄”。27、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江某1把拿到手的40000元退还给山场老板之后,兰章寿说:“钱拿到了又退给别人,替人死掉去了,看我怎么弄的。”后来兰章寿好几次拿着上访材料到溪洲的亭子叫在场的村民签字,还说过“钱没拿来,树不能拉走,拦树大家都要去,每一户要出一个人”,他是听了兰章寿的话才去的。大家讲要等到兰章寿回到溪洲再分钱,两三天之后的晚上兰章寿到溪洲,周某就把之前临时记的出工情况统计到小本子里。大家都说兰章寿这次上访花了很多钱,不是兰章寿这些钱也拿不来,兰章寿要多分点。他就问兰章寿多分万把元行不行,兰章寿说行,这样就定下兰章寿多分一万元。后来有人提议一个工150元,兰章寿说一个工100元。28、证人兰某5(兰章寿的弟弟)的证言,证实早年的时候,施某、占金华在古楼乡岗里村“猫耳垄”承包一块45亩山场。2016年10月份,该山场又转让给吴某、张某1,并办理了采伐证。兰章寿叫村民去拦运木头的货车要求拿钱,但是具体怎么拦、怎么拿钱不知道。兰章寿对他说山场老板给他们45000元,已经分给村民33000元,剩下12000元放在他保险柜。29、证人衷小姑的证言,证实村里有人参与拦车,总共拿到4万余元。30、证人余小妹的证言,证实她有和村民到山场里阻拦砍木头,山场老板给他们40000元,后来又退还给山场老板了。在溪洲的亭子里村民有商量如何商量阻拦木头运输的事,并说好钱没拿来就不让拉走。31、证人毛某2(古楼乡综治副书记)的证言,证实2017年5月3日,吴某在装车时遭到被告人兰章寿等20多名村民的阻拦,他就与林业站工作人员及村主任兰某4赶到现场协调处理。兰章寿说事情没处理木材不能拉走,拿50000元来才能拉走。并说他上访花去了费用,最少要45000元。次日下午,按照村民的意思写了一份协议,兰章寿等人在协议上签字后,吴某将45000元交给村民。32、被害人施某的陈述,证实1996年经村两委研究决定,经党员、组长大会通过,村里将这片山场承包给他们11人。2002年11月16日,他和占金华将这片山场转包过来,2006年办理了林权证。2016年11月份,工人砍伐林木时被洋高山、溪洲两组的村民阻拦。他就和张某1、吴某及村干部兰某4、杨某在溪洲凉亭里同村民商量,村民代表陈某2说要张某1、吴某拿40000元钱,张某1、吴某迫于合同快到期、采伐证要跨年度等原因就同意。张某1将40000元交给江小弟,山场的木头全部砍下运到堆场,并运走了两车木头。后来江小弟将40000元退还张某1。吴某、张某1准备去运第三车木头时,兰章寿和一些村民又来阻拦不让运输,兰某4说:“兰章寿打电话说钱没拿来,木头不能运走”。2017年5月3日上午,村民兰某3、兰某1又来阻拦装车,兰章寿说:“这木头不能装,这木头是我们组里的”。兰章寿叫村民将桥板拆掉,要吴某、张某1拿50000元来才可以装车。第二天,他和毛副乡长等人继续做兰章寿的工作,希望能够少拿些。兰章寿说最少要45000元。最后司法所的工作人员按照村民的意思写了一份协议,兰章寿等人在协议上签了字,张某1将45000元给兰章寿。如果不付钱给村民,木头运不走会造成更大损失,张某1是被逼的才会付钱给村民的。33、被害人吴某陈述,证实2016年10月底,采伐证办下来后,张某1带工人砍伐木头时被村民阻拦。第二天他叫施某与村两委的人一起到到溪洲凉亭做洋高山、溪洲两组村民工作。村民说不补钱就不能砍,由于合同在2016年12月30日到期,采伐证要跨年度了,不付钱给村民损失会很大,他和张某1就同意给两个小组40000元钱。张某1将钱交给江小弟。十几天后,江小弟将那40000元退还给张某1。2016年12月17日,有很多村民出来阻拦不让工人装车。村主任与几个村干部还来劝村民不要阻拦,村民根本不听。兰章寿说事情没有解决,钱没有拿来木头不能运走。他对兰章寿说这片山是村里的,和小组没有关系。兰章寿说不管就是要把木头拦住,要不把钱拿来。兰章寿还对村民说:你们把工记起来,到时有钱分。2017年5月3日,有几个妇女来阻拦不让装车。兰章寿说:“事情没有解决,木头不能运走。”兰章寿叫那几个妇女将桥板拆了,叫村民拿木头拦在货车前面。当天上午,乡里的毛副乡长等人找兰章寿谈。兰章寿说最少要给45000元,不然不能拉走。第二天,张某1付了45000元。因为堆放在田里的木头价值十几万,如果不拉走木头会烂的。农民要种田了。货车还被拦在那,每天是要付1000元的租金,他和张某1只好付钱。34、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证实该片山场是施某之前向村里承包经营的,手续是齐全的。2016年9月30日,他、吴某与施某签订该山场的转让协议。2016年10月,洋高山和溪洲小组的村民江小弟、江小迓等人到采伐现场阻止工人砍伐,提出要给钱才让砍伐。过了几天他们和洋高山和溪洲小组的村民协商好给40000元,江小弟收钱。过了20天左右,江小弟又把钱退给他们。2016年12月17日,他们准备装两货车的木头时,兰章寿等人就到现场阻拦他们装木头。由于砍下来的木头放在田里已经好几个月了,不拉走要烂在田里。2017年5月3日,装车时洋高山、溪洲两个小组的村民20余人又到现场阻拦。兰章寿在现场对村民说:“不要让他们装,把桥板拆掉去。”四个女村民就把搭架在货车车厢尾部的桥板拆掉了。毛副乡长带着相关部门的人到达现场与兰章寿协商,同意给村民45000元。第二天上午,兰章寿说要写协议,45000元钱是给两个小组的补偿款。司法所的人按照兰章寿的意思写了一份协议,由兰章寿等几个人签字后,他就将45000元钱给他们。35、被告人兰章寿的供述,证实2016年12月17日,他得知吴某、张某1开始装车,就到现场对在场的村民说:“你们不要让他们装车,到场的人把工记起来到时候按工算钱”。因为村民的阻拦,吴某、张某1无法装车只好空车回去。在溪洲的亭子里他好几次拿上访材料和上访回复材料给村民看,对村民说施某的山场有问题,装车的时候要去阻拦,且是在很多村民的时候说的。2016年12月17日的这天晚上,他在溪洲的亭子上又对村民说:“以后来装车,大家都要去阻拦”。2017年5月3日上午,他得知吴某、张某1又去装车,就赶到大坑口装车现场。施某、吴某、张某1以及溪洲、洋高山两个小组的20多名村民已在现场,范某、兰某3、兰某1、坐在桥板上,他对村民说事情没处理好,不能装车。毛副乡长以及村干部兰某4等人先后到达并劝说他不要阻拦装车。他就说拿5万元就给装车,去年阻拦都拿了40000元,写状纸去北京上访花了那么多费用,因此要多拿些。毛副乡长就叫他少点,他就说至少要45000元,当天他们村民还是不让装车。第二天中午,毛副乡长打电话叫他到装车现场去处理事情,司法所的干部按照他们的意思写好协议,之后,他和几个人在协议上签了字,45000元就由兰某3领去。过了几天,何某知道他回岗里村,就叫他分钱。大家到溪洲的亭子,周某将之前临时的出工记录统计到一本小本子里,议论分钱的方案。他说因为这山场的事情上访花了很多费用,要多分点,一个工或签一个名字100元。大家逐个把钱领去,他分得10800元并将余下的12000元、账本和上访材料交给兰某3。12000元现在保存在他弟弟兰某5家的保险柜里。本院认为,被告人兰章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煽动村民阻拦木材装运,对财物所有人进行要挟,勒索被害人吴某、张某1人民币4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兰章寿提出起诉指控不是事实,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兰章寿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起至2019年6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缴清)。二、被告人兰章寿返还被害人吴某、张某110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志明审 判 员 缪方勇人民陪审员 邹 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邱梦颖附:本案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第八条对犯敲诈勒索罪的被告人,应当在二千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被告人没有获得财物的,应当在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