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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2执8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熊盛连与刘兴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兴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2执831号之一熊盛连,男,汉族,生于1975年6月20日,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刘兴坤,男,生于1955年11月9日,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17民终608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刘兴坤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兴坤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1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义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佳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