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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92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郝明与杨定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明,杨定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9275号原告:郝明,男,199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告:杨定洁,男,199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原告郝明与被告杨定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郝明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郝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郝明负担。审判员  黄小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杰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