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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执50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冯四洪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四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5038号被执行人冯四洪,男,1989年8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灌南县。被执行人冯四洪运输毒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1刑初28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冯四洪应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移交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冯四洪正在服刑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有苏E×××××金杯牌小型汽车一辆,已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2执2718号执行案件先予查封,本案无权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至此,本案未执行到位2000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尚在服刑,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无权处置的财产外,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刑初286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俊峰审判员  陶建清审判员  苏志鑫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