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1422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义乌市龙亨娱乐厅与潘妍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龙亨娱乐厅,潘妍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4228-1号原告:义乌市龙亨娱乐厅,经营场所:义乌市车站路154号。经营者:杨扬,男,198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亮,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妍芳,女,198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松阳县。原告义乌市龙亨娱乐厅与被告潘妍芳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9月2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9月21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义乌市龙亨娱乐厅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义乌市龙亨娱乐厅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计25元。审 判 长 毛 滨人民陪审员 刘剑军人民陪审员 毛国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炜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