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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2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姜永胜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永胜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12刑初171号公诉机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永胜,男,1995年9月19日出生于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居住地山东省烟台市昆嵛区。2016年12月14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9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曲海波,山东昆嵛律师事务所律师。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以烟牟检公刑诉(201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永胜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7年4月24日本院作出(2017)鲁0612刑初7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姜永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被告人姜永胜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鲁06刑终27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重审,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秀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永胜及辩护人曲海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姜永胜纠集于波(已判刑)等人于2016年2月19日16时许,驾车窜至烟台市昆嵛区昆嵛镇西李格庄村,持棍棒等工具随意殴打被害人李某2、李某3、李某4,致被害人李某3头部轻微伤、被害人李某2头部及口腔部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永胜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同时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对被告人姜永胜予以惩处。被告人姜永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所提交的证据均不表示异议。辩护人提出的意见是:被告人姜永胜无前科劣迹,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被告人姜永胜替其他被告人支付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姜永胜和其父亲姜某1与被害人李某2、李某3均系烟台市昆嵛区昆嵛镇西李格庄村村民。2016年2月19日上午,被告人姜永胜用其女朋友孙某的电话,以孙某名义与李某2女儿李淑芹通过QQ聊天,因李淑芹说姜永胜为人不好,姜永胜很生气并告诉李淑芹要去找她。当天中午被告人姜永胜与姜某1、邹建宏(已判刑)等人到李某2家,双方发生争吵并相互撕打,姜某1、李某2妻子王爱好、李某3妻子杨淑芬受伤,民警到现场后安排受伤人员到医院治疗。被害人李某3得知妻子受伤后,遂与被害人李某2找姜某1理论,李某2、李某3和姜某1等人发生争吵并相互撕打,后姜某1让其妻子周某能打电话告诉姜永胜在村里被李某2、李某3打了,姜永胜遂纠集张喜亮、孙寿福等人,后张喜亮纠集于波、徐茂、高正杰去昆嵛区昆嵛镇西李格庄村帮姜永胜打仗。当天16时许,被告人姜永胜及孙寿福、于波、徐茂、高正杰等人先后赶到烟台市昆嵛区昆嵛镇西李格庄村,被告人姜永胜伙同于波、徐茂、高正杰、孙寿福等人持棍棒对被害人李某3、李某2、李某4实施殴打,致三人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3头部之损伤构成轻微伤;李某2伤后头部、口腔部之损伤均构成轻微伤。另查,在本院审理被告人于波、徐茂、高正杰、孙寿福、邹建宏、周东、祝宇阳寻衅滋事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于波、徐茂、高正杰、孙寿福、邹建宏、周东、祝宇阳共同赔偿被害人李某3、李某2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此款10万元由被告人姜永胜的家人代姜永胜替上述被告人交纳。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李某2的陈述证实:2016年2月19日12时许,我村姜某1和他儿子姜永胜到我家,还领了四五个我不认识的小青年,姜永胜说他找个对象,我女儿李淑芹说他的不是,我说这事我不知道,等她回来我落实落实。姜永胜嘴里说些骂骂咧咧的话,姜某1和我老婆王爱好吵起来,我不让他们吵,姜永胜推把我,我看他们还领了几个人就去院子里的洗澡间打电话报警,打了几遍110没打通,打电话给我女儿她也不接电话,我就出洗澡间,这时我老婆和姜某1他们都不在家里,我开街门出去时看见派出所民警已经到了,我老婆和我二嫂王培莲、我弟妹杨淑芬被打伤了,我开车把她们送医院。我弟弟李某3到医院说去找姜某1去问问怎么动手打人,我去中医院时看见姜某1和村主任于广明也在中医院,李某3打电话问于广明在哪儿,于广明说在整骨医院,我们俩过去时姜某1已经回家了。李某3打电话问姜某1在哪儿,姜某1说在村李百州家,我们就开车回村去李百州家没找到姜某1,我们和李百州吵几句后往姜某1家走,路上遇着姜某1两口子和李百州的儿子李某1,我们问姜某1我家什么意思,还动手打人,说着我们吵吵起来并相互用拳头朝对方身上打,有人来拉架,我们吵吵着到了孙义臣商店处,过了一会儿从西面过来一辆车,车上下来一帮小青年,他们拿镐柄、片刀冲上来就打,我不知道被谁给撂倒了,我觉着身上被打,后来头上“嗡”的一声就没有感觉了。当时姜永胜手里拿的片刀,其他人手里拿的镐柄。(2)被害人李某3的陈述证实:2016年2月19日13时左右,我老婆杨淑芬打电话说她被姜某1打了,我到中医院看到我哥李某2,我了解情况后说去找姜某1问问,我哥怕我打架和我一起去。我听村于广明说姜某1在整骨医院,我和李某2去整骨医院,但没找到姜某1。我打电话给姜某1,他说在我村李百州家。我回村去李百州家没找到姜某1。我和李某2去姜某1家,我们和姜某1在路上碰面,我问他凭什么去我哥闹事,以前还把我家车牌弄下来了。他说我们就是欠揍,我说那你就打吧,他打我鼻子一拳,姜某1的老婆、姜某1的姐姐姜某2、姜某1的外甥李某1、姜某1的姐夫李百州也上来撕把我,我也还手了,姜某1让他老婆给他儿子姜永胜打电话找人。我哥上去拉把,也挨打了。我本家的侄儿李某4过来把我们拉开,我和我哥、李某4往北走到村商店处碰到姜永胜领七八个社会青年,他们手里拿着片刀、镐柄朝我和我哥来了,姜永胜拿片刀砍我,我躲过去了,他们拿镐柄抡我,我躲过去了,我看见李某2被他们打倒在地,他们还用镐柄抡李某2,其中一个挺胖的用镐柄抡在李某2头上,又抡到他的腰上、腿上。他们看李某2没反抗就走了,他们要上车,我过撵他们,姜某1、李百州一人掐着我一个胳膊把我按住,那个挺胖的拿着镐柄朝我左腿、后腰上打两下,我就倒了,他们上车走了。李某2受伤了,当时他满头血。(3)被害人李某4的陈述证实:2016年2月19日中午,我和李某3、李百强等人一起吃饭,期间不知道谁给李某3打个电话说他的两个嫂子和他老婆被人打了,后我们去医院看了看,15时30分左右我们从牟平往家走,车上李某3说去问问姜某1为什么打他嫂子和他老婆,我说事都这样了等着解决吧。16时左右我们回到村里,李世伟把车停在李百州家房子北侧,他们从胡同进去,我跟着他们走,我走到李春良家门口时,他们从李百州家出来,我又跟着他们往姜某1家走,我走到姜世军家门口时看见姜某1和他老婆把李某3按倒在地上打,我去拉姜某1时李百州抓把烂泥从我背后拍在我脸上,并把我绊倒,我感觉有人打我,当时烂泥糊在我脸上什么也看不见,我起来后擦擦眼看到李百州抓着我的衣领,手上全是泥,后李某1过来打我一拳,我要找李某1时他已经躲到一边,我去孙书东家洗脸。我回到姜世军家门口时他们都在那站着,没继续打。后我和李某2往孙义臣商店门口走,在孙义臣商店门口靠西的大道上,姜永胜拿把大约五十厘米的刀边比划边跟说“到了牟平别让我看见你们”,这时不知从哪儿来了十来个小青年,他们拿着镐棒就开始打,姜永胜、李某1也参与在里面,我到旁边的打110报警。我打完电话出来时他们又打起来了,李某2被打躺下,大家拉架,那伙小青年走了。我也往家走,我走到我家车库门前时被姜永胜拿镐棒打一棍,我抢姜永胜的棍子,李某1和那些小青年上来打我,李某1拿把长柄斧子,不知谁喊李某1“你准备闹出人命吗”,李某1没说话对我拳打脚踢,我都被他们打懵了,还有谁打的我也记不清楚了,他们打完之后就往西走了。李某2和李某3是亲兄弟,我和李某2是本家亲戚,李百强、李百兴、李世伟和李某2、李某3都是邻居关系,没有亲属关系。2、证人证言(1)证人姜某1证实:2016年2月19日12时左右,我儿子姜永胜打电话说李某2他女儿李淑芹在网上说他的坏话,中午姜永胜开车带着我、一个不知道叫什么名字的女孩,还有一个小青年到李某2家,我和姜永胜进了李某2家,李某2和他老婆王爱好在家,我问李淑芹为什么在网上说姜永胜的坏话,李某2说等他问问怎么回事,王爱好问我跳舞的事情等,后王爱好自己躺在屋里的地上不让我们走,我想带着我儿子离开李某2家里,王爱好从地上起来堵在家门口不让我们走,后王爱好打个电话,这时那个小青年和那个女的也到街门口,我老婆周某能、李某2家的两个亲戚王培莲、杨淑芬也到街门口,王爱好推着从院子里出来的小年不让他走,我老婆周某能问:“爱好,你想干什么?”她用手推王爱好的前胸一把,杨淑芬用拳头向周某能胸脯打一下,我用手推了杨淑芬,杨淑芬、王培莲、王爱好一起上来抓我的脸,我往外推她们,我看到王爱好、王培莲坐到地上,后派出所的人到了,我儿子开车带我去医院。当天16时左右,我和妻子周某能从家出来送我外甥李某1,在我家东邻姜吉根的门口遇到我们村的李某3、李某2带着李百兴、李百强、李某4、李世伟,李某2和李某3说:“今天不是你死就是我活。”我让周某能打电话告诉我儿子姜永胜,她打电话给姜永胜说我让人打了,让他赶快回来。我老婆打电话时李某2和李某3每人手里拿根棍子朝我们过来,李某3拿棍子打我,李某2拿着棍子打李某1。李某3拿棍打我的头和身上,我边躲边用手撕把、抓把李某3的头发,李某3和李某4把我抱住,李某2拿半截砖头砸我头上一下,我的头出血了,我用手撕把李某4和李某3,李某4和李某3用拳头打我、用脚踢我,具体打踢在哪儿、几下我记不清了,后我挣把开看见我姐姐姜某2逼在姜世军房东头的墙边地上躺的,李某2用两手抓姜某2的两个眼,我准备去帮忙,李某3、李百兴、李百强、李某4堵的我和李某1,我和李某1、李某3、李百兴、李百强、李某4撕把起来,我的眼让血盖死看不见,后不知怎么停手了,李某2、李某3、李百兴、李百强、李某4、李世伟往东又往北走了。我和李某1、我老婆在后面跟到我村孙义臣商店处,后面的事我就不知道了。(2)证人周某能证实:2016年2月19日16时左右,姜某2、李某1在我家玩后要回家,我和丈夫姜培送她时,在我家门口看见李某2、李某3、李百兴、李百强、李某4往这边走,快到我家时李某2和李某3从边上的草垛里面抽出一根木头棍子,并朝着姜某1、姜某2、李某1走,还喊“我告诉你姜某1,今天不是你死,就是我死”,接着李某2用木棍打姜某1的腿、腰几下,姜某1也打李某2,李某2从地上拾起一块砖头打在姜某1头上,姜某1的头出血了,李百强、李百兴也打姜某1了,我把姜某1从人堆中拉出来,李某2他们就打姜某2、李某1,李某2用手抠姜某2的眼,他们还去按着李某1打,李某2把李某1的手咬了。我们在姜世军家门口附近打起来的。李某3把我按在地上,手里面拿块砖头,说要打死我,我用脚踹在他的腿上,他晃悠一下,砖头没打着我,姜某2和李某1也受伤了。当时我给我儿子姜永胜打电话让他快回来,我儿子回来后都干什么了,我不知道。(3)证人姜某2证实:我和李百州是夫妻关系。2016年2月19日12时左右,我去兄弟媳妇周某能家,我儿子李某1也在他家,我去后才知道姜某1和李某2打起来的事。后我和李某1回家的路上碰到李某2、李百强、李百兴、李某3、李某4等七八个人。他们什么话也没说,李某2拿着棍打我李某1,李某1和李某2撕扯在一起,李百强过去抱着李某1,不让他动,李某2用棍子他,我看到李某1的手喷血,李某2打完李某1以后又过来打我,他把我摁倒,我用手挠他的脸也不知道怎么手被咬伤了,李某2骑在我身上用腿按着我的双手,并用手抠我的眼睛,还说着要抠瞎我的眼,以后再也不用去告他,后我晕过去了,再后来发生了什么我也不知道了。我醒过来以后就在医院里了。(4)证人李某1证实:2016年2月19日12时左右,我和我爸妈在家吃完饭后准备去牟平城里给我儿子买感冒药,我开车走的路上碰到我舅姜某1,我问他去哪儿,他说要去李某2家谈点儿事,我就跟着过去了。我一直在李某2家门口外一条胡同外的大道上站着,十几分钟后李某2的老婆出来问我站在道上干什么,我说站在这儿还犯法吗?我俩争执起来。后我便过去看了看,李某2的老婆在打电话,李某2的三个兄弟媳妇抓挠我舅的脸部,我就上去拉架,拉完架后民警到现场。后我开车送我舅去牟平整骨医院治疗,治疗后我把我舅和舅妈送回家。16时左右我又去我舅家,大约家待了二三十分钟,我舅和我舅妈出来送我,我走到我舅家东边第三户门口时,李某2、李百强、李某3、李某4、李百兴把我截住,李某2、李百强用拳头打我的脸,又扇我的脸,后李百强摁住我的右手,李某2咬我左手食指,我妈过来拉架,李某2和我妈打起来,打完之后由于受伤,村里来人把我带到牟平县医院。我舅姜某1去李某2家谈什么事情我不清楚。(5)证人孙某证实:我和姜永胜认识后他一直想和我处对象。2015夏天我学车时认识了李淑芹,她在昆嵛公安局干协警。2016年2月19日11时许,我在单位上班,姜永胜也在我办公室,当时我在玩手机QQ,我问姜永胜是否认识李淑芹,他说认识,是一个村的。后姜永胜用我的QQ号和李淑芹聊天,具体聊的内容我记不清了,大体意思是李淑芹说在西李格庄村周边没人和姜永胜交往,姜永胜的人不怎么样,姜永胜还有纹身,意思就是说姜永胜不好,姜永胜不愿意了,他就把电话给我就走了。11时40分我下班了,姜永胜来接我,他说去西李格庄村,他开车走到一个地方接着邹建宏,我们到西李格庄村后姜永胜接着他爸,后姜永胜和他爸到李淑芹家,我和邹建宏没有下车,过了一会儿我和邹建宏进李淑芹家,我看见姜永胜和他爸还有李淑芹的爸妈,当时三个男的说话还挺好的,姜永胜说李淑芹他爸自己找个对象,李淑芹糟蹋他,说他坏话,李淑芹他爸说等李淑芹回家后说说李淑芹,说的都挺好的,不知道怎么了李淑芹她妈去厨房拿把菜刀出来,她把刀扔在姜永胜跟前说你砍死我吧,姜永胜想上前我拦着他,李淑芹她妈又说她有病,并且在地上打滚,我拖着姜永胜到院子里,姜永胜他妈也来了,李淑芹的两个亲戚也来了,我拖着姜永胜到街门外,姜永胜他爸也出来了,他们之间在吵吵,李淑芹她妈和那两个亲戚上去撕打姜永胜他妈,姜永胜她妈也打他们,姜永胜和他爸也参与进去,他们相互撕打,后来他们停手了,一会儿民警来了。当天下午我和姜永胜在一起时,姜永胜接个电话说李淑芹家里人要去村打姜永胜他爸妈,并且已经往回走了,姜永胜火了,他打电话给邹建宏说李淑芹那边组织人要打他爸妈,让邹建宏来,顺便看看有没有人。姜永胜开车在蓝宇置业门口拉了一个人,期间他又接个电话说已经打起来了,姜永胜让我打电话给邹建宏让他打车去,姜永胜开车先到西李格庄村,姜永胜拿的刀、那个男的拿下车转一圈没找到人又回来了,我们开车往村里面走,看到街上很多人,姜永胜要拿刀下车,我不让,他拿了根棍子,另外一个人也拿了棍子,他俩往前冲过去,一会儿邹建宏他们也到了,他们拿着棍子往前冲,我在车上他们怎么打的我没看清楚,时间不长派出所的人就来了。邹建宏他们用的工具是从姜永胜开的车上拿的,姜永胜车上的木棍是他从蓝宇置业拿的。3、同案犯的供述(1)同案犯高正杰证实:2016年2月19日下午,徐茂叫我和他出去一趟,14时左右我俩到喜羊羊KTV门口的红绿灯处,我看见于波在那儿,后来一辆黑色宝马吉普车,我们上车后开车的人和徐茂说他弟有点儿事,那边已报警,我们过去看看,后我们开车去西李格庄。车到村里停在离案发现场约十来米的地方,我们从后备箱里面拿镐棒冲过去,当时人很多,场面很乱,我不知道该打谁,不知道谁喊“就他,就他”,一帮社会的小青年追着那个人打,我就知道它不是和我们是一帮的,所以我就上去打他几棍,那人围着树转,转到树往东跑了,旁边还有一帮人围着一个人打,因为人很多,我插不上去就在旁边看,后有一个人往东跑,后面有一群我们这边的人追,我也跟着去追,我追到跟前时那个人已经倒在地上,几个人拿着镐柄打他,我也用镐柄朝他打了三四下,后我往回走。我们往停车地方走并上车,倒车掉头时看见那边又打起来了,我们下车没走到现场时,拉着我们去的宝马车开走了,我们也跟着跑,跑不远警车来了,我们被抓了。我没注意被打的人的衣着特征或者体貌特征,派出所之后民警放录像给我看时,我认出被我打的人穿的黑白格子上衣、黑色裤子,50岁左右。和我一起打人的有徐茂、于波,还有开宝马车的人。我们都是用镐棒打的人,宝马车接我们时车牌就用布蒙上了,我不知道车牌号码是多少。(2)同案犯徐茂证实:2016年2月19日15时30分左右,我和高正杰正在牟平振华逛,杨亮打电话说是他弟把人打了,让我和他一起看看。我和高正杰说让他也去,后我俩到杨亮告诉的蓝宇置业,于波在蓝宇置业门口,我们等了五六分钟杨亮开黑色宝马车到了,我们上车后杨亮开车往南走,杨亮说他弟在村里把人打了,中午就打了,公安去了,去帮忙解决一下。到那个村后我看见车前面不远处有一群人,杨亮就说:“怎么还在打吗,拿着棍子下去看看怎么回事?”我们在杨亮车上每人拿根棍子,我拿一个蓝色的棒球棍,于波拿橘红色的棍子,杨亮和高正杰一人拿个木头镐棒,我们拿着棍子跑到那群人处,一个我认识的人一手拖着一个穿黑白格上衣的老头的胳膊,一手指着那个老头,我和于波、高正杰拿着棍子打这个老头,我拿棍子打他的后背四五下,于波、高正杰打几下、打在哪儿我不清楚,这个老头就跑,后来一帮着人围围着还打人来,我在他们后面没有靠上,具体谁怎么打,打的谁我就不知道了,后我上车了,杨亮说又打起来了,我下去看时他们已经打完了,我往回走准备上车,发现杨亮已经开车走了,这时警察到了,把我们带回派出所。我们打穿黑白格上衣的老头前,有个我认识的人指那个老头来,但我不知道他叫什么名。(3)同案犯孙寿福证实:2016年2月19日15时左右,我在牟平巨龙网吧上网,姜永胜打电话说有事让我找几个人去喜洋洋练歌房,我打电话给我发小,他说出不来,我自己打车去了喜洋洋练歌房,姜永胜开黑色桑塔纳在那儿等我,我上车后看见车后座脚下放了一些木头镐柄和两把砍刀,车上有一个女的,姜永胜开车拉着我们到佳肤医院处,我看见周东、邹建宏、祝宇阳在道边,姜永胜叫他们打车跟着,刘峰接个电话,光听他说打起来了吗,他着急就开车拉着我先走了。我们到昆嵛镇的一个村,姜永胜拿把砍刀,他让我拿根木头镐柄,我就拿着木头镐柄下车,他领着去他家,他爸妈没在,我和姜永胜拿着木头镐柄和刀出来往东找,找着他爸妈,这时周东、邹建宏、祝宇阳,还有一个好像叫孙欢旭的人一起来了,他们问我没有东西,我说后备箱有,他们打不开后备箱,有人发现车后座脚下的镐柄,他们拿着镐柄,我们一起到姜永胜的位置,我们和对方的人吵起来,这时我这帮来辆宝马车,于波、徐茂、张喜亮,还有一个我认识的人手里都拿着镐柄等工具,我站在商店门口的道儿上,孙欢旭把邹建宏、祝宇阳拉到一块说了几句话,后邹建宏、祝宇阳去商店门口拖人,我们这些人合在一起往前冲,要去打姜永胜指的人,还有一帮人拉把我们不让打,我们就冲,我冲在商店门口要去打一个拿长杆子的人,让人给拉开了,邹建宏拽穿方格上衣的人一只胳膊往外拖他,我在后面拿着木头镐柄打他另一个胳膊一棍,腋窝一棍,我拿着棍又朝另一个人去了,也被人拉开了,我的镐柄被一个穿棉袄、个子不高的老头抓的,我用脚踢他腿上和肚子上两脚,后我手里的镐柄被夺走,我就去外围了,后姜永胜等人追着打穿方格上衣的人,我跟过去了,但没动手。后我们往回走,在姜永胜停车处不知谁喊一声还有他,我们又下车了,姜永胜用镐柄打一个小老头,就是夺我镐柄我踢那个老头,祝宇阳、邹建宏也拿镐柄打他,打完以后我们上车了,后警察到了,我们就被传到派出所。我没有看见姜永胜拿刀砍人,拉架的人拦他,他把刀甩在地上,我把刀捡起来放在车上。我拿的木头镐柄就是普通的木头棍,能有80厘米长,直径3厘米左右。(4)同案犯于波证实:2016年2月19日15时左右,小亮打电话说他弟跟人家打起来了,让我和他去说和说和,后我到牟平区杰作欧洲城门口等他,过了一会儿高正杰、徐茂来了,后小亮来了,他开车拉着我们三人去昆嵛区西李格庄,到西李格庄后,我看到一伙人在打架,我从车上拿一根棍子,小亮、徐茂和高正杰也从后车座上拿了棍子,我们四人跑到人群中,我看到有一个人拖出一个人,听有人喊“就是他”,有一伙人冲上去打他,我也打了他一棍,后他就跑到树底下,我又打了他一棍,他拿起一根棍子跑到人堆里去了,我就退出去了,这时又一伙人围上去打这个被拖出去的人,我也跟着过去,但人多把我挤出来了,有人说走,我和高正杰、徐茂、小亮上车准备走,那群人不让我们走,我们下车发现什么事都没有,这时小亮自己开车走了。我和高正杰、徐茂步行离开了。小亮全名叫什么我不知道。我拿的棍子有一米长,是橙色的,我上车时棍子就在车后座上。小亮、高正杰、徐茂都打了,但具体打的是谁我不清楚。我下车时看见周东、邹建宏、祝宇阳在打人,具体怎么打的我记不清了。我认识孙欢旭、周东、姜永胜,姜永胜当天穿白色衬衣。(5)同案犯祝宇阳证实:2016年2月19日14时左右,姜永胜打电话说他爸让人打了,在整骨医院治疗,后我和周东到了整骨医院没找到姜永胜,但遇到了邹建宏,邹建宏说他也是姜永胜叫去的。我又打电话给姜永胜,他的电话关机了。我和邹建宏、周东到豪情网吧上网了。15时30分左右,姜永胜打电话说他和村里老百姓打起来了,问我和谁在一起,我说和邹建宏、周东,他说让他俩也来,一会儿有人接我们,我答应好。我和邹建宏、周东在网吧门口等了几分钟,孙欢旭打出租车来接我们,半个小时左右,我们到了西李格庄村,出租车停在姜永胜的黑色桑塔纳车后面,前方大约10米处有不少人在推搡吵吵,我们下车后姜永胜喊“车上有镐棒”,我开桑塔纳车后备厢,但没打开,不知谁打开桑塔纳车的后门,车后座脚下放六七根镐棒、棒球棒,我们每人拿一根棒子向前面的人群冲,许多人拖我们,不让打人,互相拖拉推搡了两三分钟后,坐出租车接我们的那人把我们拢在一起说:把手里的镐棒给我,把门口的一个老头拖起来。我把手中的镐棒给这个人,并向门口坐着的老头那儿冲,好多人拦我,我冲到门口那个老头身边,用手抓他的衣服把他拎起来撂倒,用脚踢他,我们那帮同伙也拿棒子冲过来打这个老头,把这个老头打倒在地,后我发现有个老头拿棍子打我们的一个人,我从姜永胜手里抢过镐棒开始打这个老头的腿,打了两三下,我们帮的其他人也用棒子没头没脑地打这个老头,这个老头倒地,后我上了桑塔纳车,姜永胜又在车附近和一个老百姓打起来,车上的人又拿着棒子下车,打和姜永胜打仗的这个老头,他往一个胡同里跑,我追进去又朝他的肩膀上打了一棍。我回到桑塔纳车上时还有三四个人拿的棒子朝打仗那边跑,我们坐的桑塔纳车还没走出去,警车就到了,我们被抓获。打仗的人还有一个叫张喜亮的,其他人我不认识。(6)同案犯周东证实:2016年2月19日14时左右,我和祝宇阳、孙欢旭在牟平豪情网吧上网,祝宇阳说去整骨去看看,我们在整骨医院门口看见邹建宏,我问他怎么在这儿,他说姜永胜还是他哥什么的住院了,孙欢旭和邹建宏说什么我没注意听。后我们四人去了中医院,后又回了豪情网吧上网。15时许,孙欢旭说走吧,我问上哪儿,他没有说话,孙欢旭打车拉着我们走,我问去哪儿干什么,孙欢旭说西李格庄,邹建宏说姜永胜好像挨揍了。我们到西李格庄村看见姜永胜在他的黑色桑塔纳轿车前面,有人拦他,他看见我们来了冲着我们说“车上有家伙什”,孙寿福把桑塔纳车后座车门开,我和邹建宏、祝宇阳、孙欢旭拿家伙什,我拿一根橘红色的棍子,邹建宏、祝宇阳各拿一根木头镐棒,孙欢旭拿没拿镐棒我不知道。我拿棍子朝姜永胜的位置跑过去,有两个人在拦姜永胜,有人要打姜永胜,也让人拦的,我拿棍子要上去打,也有人拦我,我问哪个,姜永胜用手指着一个四十来岁的老头说“就他”,后张喜亮和一些人来了,他们手里都拿的棍子,他们都往一个门口那冲,我也拿着棍子冲过去,到门口我看见祝宇阳撕把一个老头,我上去踢那个老头两脚,打他一棍,其他人就都追着去打一个老头。后我们就往回走并上桑塔纳车,后来又下来了,我在车旁边站的,其他人在车旁边打一个老头,我们要走时警察到了。(7)同案犯邹建宏证实:2106年2月19日中午11时许,姜永胜电话让我跟着他到他村,在姜永胜村我看到姜永胜和他父亲跟村里的一户老百姓吵吵并动手,之后我返回城里。当天13时许,姜永胜打电话让我到整骨医院,我到医院看见好几个人和姜永胜在一起,姜永胜的父亲受伤。姜永胜让我在整骨医院门口等着祝宇阳等人并带着他们去上网,姜永胜等人驾车离开。祝宇阳、周东、孙欢旭等人到后,我们去上网,期间孙欢旭接到姜永胜的电话,我们打车和姜永胜会合,见面后我们乘车跟随姜永胜的车到了西李格庄村,下车后我看到姜永胜和村里几个人在吵吵,姜永胜看到我们朝我们喊“车上有棍”,我们从姜永胜的车后排座拿木棍、棒球棒朝姜永胜处走,后孙欢旭让我和祝宇阳把一个老头从台阶上拖下来,我过去把一个老头拖下来,这时张喜亮等人持镐棒赶到,我指着老头让徐茂和于波打他,徐茂和于波就拿着棒子打我拖那个老头,打在老头的胳膊和后背处,具体打几下,我记不清了,我就松手了,并在地上捡一根镐棒要去打,那个老头已经跑了,我又看见他们在打另一个老头,我就打了这个老头后背一棍,这个老头就跑,这时候我看见我拖的那个老头拿根长棍打我们这帮的人,他们去打拿长棍子的这个老头,我也跟过去了,这个老头在胡同里躺下了,怎么躺在地上我不知道,我拿棍子打他腿上两下,当时好多人都动手了。后我们都上了姜永胜的车,这时听见吵吵又打起来了,我又下车,看见他们在打一个老头,我拿着棍子打了这个老头的腿后面和臀部两棍,打完我就走了,后被警察抓了。4、鉴定意见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牟)公(刑)鉴(伤)字[2016]034、03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李某3头部之损伤构成轻微伤,李某2头部、口腔部之损伤构成轻微伤。5、辨认笔录,证实经孙寿福、于波依法辨认,被告人姜永胜参与殴打被害人李某2、李某3。6、书证(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该案系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于2016年2月19日16时许接到110指令,牟平公安分局于2016年2月20日立案侦查。(2)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姜永胜于1995年9月19日出生。(3)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姜永胜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4)本院(2016)鲁0612刑初167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本案的事实及同案被告人于波、徐茂、高正杰等人以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刑罚。7、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姜永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永胜纠集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姜永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其代为同案犯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被告人的辩护意见,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永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2月14日起至2018年9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初进伟人民陪审员  高承模人民陪审员  王学尧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于 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