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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121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蒋宏军与吴俊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宏军,吴俊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12164号原告:蒋宏军,男,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南市。被告:吴俊华,男,198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宏军与被告吴俊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宏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蒋宏军负担。审 判 员  胡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羊文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