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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2执保5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毕礼霞、徐红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礼霞,徐红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保527号申请人:毕礼霞,女,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被申请人:徐红彬,男,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相应数额的其它财产及相关债权;查封担保人丛志名下,位于威海市梦海苑6号501室房产,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人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   朝   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姜开堃书记员于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