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903民初24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虞满春与李雷、陆群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满春,李雷,陆群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03民初2410号之一原告:虞满春,女,195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告:李雷,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告:陆群艳,女,197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虞满春诉被告李雷、陆群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虞满春于2017年10月13日以另行寻求救济途径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雷、陆群艳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虞满春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满春撤回对被告李雷、陆群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虞满春负担。审 判 长  江玉燕人民陪审员  黄和平人民陪审员  陈金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庄嘉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