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3民初24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虞满春与李雷、陆群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满春,李雷,陆群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03民初2410号之一原告:虞满春,女,195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告:李雷,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告:陆群艳,女,197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虞满春诉被告李雷、陆群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虞满春于2017年10月13日以另行寻求救济途径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雷、陆群艳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虞满春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满春撤回对被告李雷、陆群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虞满春负担。审 判 长 江玉燕人民陪审员 黄和平人民陪审员 陈金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庄嘉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