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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4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台州通源电器开关有限公司、湖北湖开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州通源电器开关有限公司,湖北湖开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4执167号申请执行人台州通源电器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五金电镀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148401329。法定代表人汪善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湖开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谭家河路100号,组织机构代码790560925。法定代表人陈本才,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台州通源电器开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湖开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湖北湖开电气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504民初28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湖开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96369.00元;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湖开电气有限公司的收入596369.00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湖北湖开电气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红军审 判 员 殷红霞审 判 员 王立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代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