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7民初9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诚意防腐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诚意防腐木业有限公司,陕西建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7民初977号原告:陕西诚意防腐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德水,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欢,男,生于1985年9月29日。被告:陕西建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保善,任经理。被告:陕西建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负责人:徐麦换,任经理。原告陕西诚意防腐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诚意防腐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63元,依法减半收取2981.5元,由陕西诚意防腐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周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