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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1执14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云南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石林云昊农产品有限公司、石林营盘山育肥养猪场、石林云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永云、保秋芬、王明昌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石林云昊农产品有限公司,石林营盘山育肥猪场,石林云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永云,保秋芬,王明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1执1413号申请执行人:云南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石林云昊农产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石林营盘山育肥猪场。被执行人:石林云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永云,男。被执行人:保秋芬。被执行人:王明昌,男。申请人云南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石林云昊农产品有限公司、石林营盘山育肥养猪场、石林云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永云、保秋芬、王明昌追偿权纠纷一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的(2015)官民二初字第14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云南科诚融资担保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524038.09元及利息、诉讼费64964元、执行费6478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李永云、保秋芬持有的石林云昊农产品有限公司股权、石林云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股权依据(2015)官执保字第336号民事裁定书予以保全查封,被执行人石林云昊农产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石林县鹿阜街道办事处板桥中心碧落甸村房产(房产证号:2012026**)、被执行人李永云、保秋芬所有的位于石林县鹿阜镇南苑小区20号房产(房产证号S200505**、共E20050542)依据(2015)官执保字第336号民事裁定书予以保全查封,被执行人李永云有位于石林县鹿阜镇东城区龙泉路天奇花园93幢02号房产(房产证号:2012016**)一套、被执行人王明昌有位于石林县石林大道万城阿诗玛旅游小镇二期1幢1单元601号房产(房产证号:2012017**)一套予以保全查封。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因本案现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1执141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 判 长  王文峰人民陪审员  王建华人民陪审员  吕 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文 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