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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6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侯某某1、侯某某2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侯某某1,侯某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6执357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女,78岁,汉族,现住黑山县某某镇。被执行人侯某某1,男,1957年9月出生,汉族,现住抚顺市某某区。被执行人侯某某2,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黑山县某某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赡养纠纷一案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4)黑励民初字第004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荣军审判员  左荣新审判员  武凤龄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