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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02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吕义群、周翔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义群,周翔,陈德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02执20号申请执行人吕义群,男,1964年6月7日出生,汉族,黄冈市人,住黄冈市黄州区。被执行人周翔(曾用名周保平),男,196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黄冈市黄州区。被执行人陈德忠,男,196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黄冈市黄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20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周翔、陈德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翔、陈德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吕义群于2017年10月13日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吕义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20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虹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泉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