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民初40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原告潘仲群与被告刘丽萍、乔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仲群,刘丽萍,乔建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民初4085号原告:潘仲群,女。被告:刘丽萍,女。被告:乔建文,男。原告潘仲群与被告刘丽萍、乔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刘丽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5年6月27日起算至款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27日,被告刘丽萍向原告借款2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按月利率2%计息,原告依约向被告刘丽萍提供了借款,随后,被告刘丽萍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款后,被告刘丽萍于2016年2月28日还款10000元,仅支付了两个月的利息,剩余本息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还。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潘仲群虽提起本案诉讼,但不能提供被告刘丽萍、乔建文的详细情况,本院通知原告补充提供被告刘丽萍、乔建文的详细联系方式和地址,原告未能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潘仲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潘仲群。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永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薛晓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