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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12执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邱小容与蒲永吉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12执保16号申请保全人:邱小容,女,1964年8月7日出生,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朝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钰,男,196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朝天区,系申请人邱小容之夫。被保全人:蒲勇吉,男,196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雅安市人,原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现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邱小容与被保全人蒲勇吉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川0812财保1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蒲勇吉(或其妻邱子容曾用名邱华容、邱华蓉)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住房一套和成都市武侯区号写字楼。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向新广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长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