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8民初19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昆明明亨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禄劝分公司与杨海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明亨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禄劝分公司,杨海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8民初1936号原告:昆明明亨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禄劝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8560088725F。营业场所:原在云南省禄劝县城掌鸠河南北路西侧(鸿曦阳光酒店401室),现在禄劝县城公园尚居小区物业服务处办公楼。负责人:杨永祥,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丽萍,云南精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海珊,女,199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禄劝县人,住禄劝县。原告昆明明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禄劝分公司与被告杨海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2017年10月13日,���告以被告已主动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存在,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昆明明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禄劝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杨海珊承担。审判员 李光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薪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