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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2执18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陈安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安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2执1874号被执行人:陈安政,男。本院在执行陈安政盗窃罪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安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3500元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安政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安政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苏 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沈静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