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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5执6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付庆升与宁夏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庆升,宁夏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5执644号申请执行人付庆升,男,196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宁夏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李国庆,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付庆升与被执行人宁夏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执行标的266582元及补缴保险,执行费3899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另案对其法定代表人李国庆进行司法拘留,但因其身患重疾,拘留所不予收拘。被执行人财产已被本院多案查封,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玉龙代理审判员  宁 波代理审判员  陆天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