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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1执40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杨芳、郑红光、秦小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小华,郑红光,杨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1执409-1号申请执行人:秦小华,女,汉族,生于1972年8月26日,住四川省岳池县。被执行人:郑红光,男,汉族,生于1976年8月28日,住四川省岳池县。被执行人:杨芳,女,汉族,生于1975年2月6日,住四川省岳池县。秦小华与郑红光、杨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岳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1621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秦小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郑红光、杨芳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结案期限即将届满,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