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112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鼎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梁铁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鼎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梁铁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11295号原告陕西鼎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东新城三桥街办蔺高村天台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MA6TW08K38。法定代表人于春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婷,女,该公司员工。被告梁铁柱,男,198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鼎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梁铁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鼎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鼎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还原告1850元,剩余18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韩 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居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