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3执4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奔龙支行与何霞信用卡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奔龙支行,何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3执4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奔龙支行,营业场所湖南省株洲市。法定代表人唐征,系该银行行长。被执行人何霞,女,1977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奔龙支行与被执行人何霞信用卡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由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周 君审判员 王放鸣审判员 曾 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段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