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1执恢1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寇志菊与被执行人孙根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寇志菊,孙根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恢111号申请执行人寇志菊,女,1962年3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孙根民,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寇志菊与被执行人孙根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1)浚民初字第237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621执恢1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学军审判员 孙消烊审判员 耿 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亚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