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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1执恢1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寇志菊与被执行人孙根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寇志菊,孙根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恢111号申请执行人寇志菊,女,1962年3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孙根民,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寇志菊与被执行人孙根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1)浚民初字第237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621执恢1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学军审判员  孙消烊审判员  耿 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亚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