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07民初172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创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金环工业有限公司、徐超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创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徐超明,上海金环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7民初17233号原告:上海创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杨大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超明,男,199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被告:上海金环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张志慧,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天立,上海泓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创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徐超明、上海金环工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创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创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创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创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庆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