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民初41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富山与河南宇涛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富山,河南宇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民初4178号原告张富山,男,出生于1968年3月21日,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被告河南宇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北路***号院**号楼**单元*层**号。法定代表人:仁幻芝原告张富山诉被告河南宇涛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未能找到被告。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明确的被告,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富山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洪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尚亚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