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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3执9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刘伊仙申请执行王振华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伊仙,王振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乌拉特前旗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3执917号申请执行人刘伊仙,女,55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委托代理人:田陆,内蒙古子阳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王振华,男,68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乌拉特前旗支公司,现所地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本院在执行刘伊仙申请执行王振华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内0823民初35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刘云飞审判员  茹志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艺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