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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3执5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谭应仂、付长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应仂,付长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23执557号申请执行人:谭应仂,男,194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被执行人:付长寿,男,197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应仂与被执行人付长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光泽县人民法院(2017)闽0723民初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江建兴审判员  邱卫平审判员  李绍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湘映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