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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民初7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与定州市永朝水暖器材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定州市永朝水暖器材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734号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巷北工业区五星路449号302。法定代表人:谢崇庆,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盛、温梦晖,福建锐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定州市永朝水暖器材厂,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定州市韩家庄村。经营者:田永朝,男,汉族,1977年10月14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赵村乡韩家庄村。公民身份号码:1324011977********。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法定代表人:马云。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定州市永朝水暖器材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三项诉讼请求中“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10万元”变更为:“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1万元”。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棉人民陪审员 陈 格人民陪审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国深?PAGE*MERGEFORMAT?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