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1民初11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宇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攀枝花中禾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市宇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中禾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421民初1177号原告:攀枝花市宇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334050054。法定代表人:马进辉,系公司经理。被告攀枝花中禾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米易县。注册号:51042100000184。法定代表人陈跃进,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桂平(特别授权),男,1991年3月2日出生,汉族,系公司职工,住四川省米易县。原告攀枝花市宇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攀枝花中禾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睿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攀枝花市宇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进辉、被告攀枝花中禾矿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桂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攀枝花市宇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912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2年起依约向被告提供抗磨液压油、润滑脂等货品,双方于2014年12月31日进行对账确认,被告共欠原告货款91200元。因该款至今未支付,故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所欠货款。被告攀枝花中禾矿业有限公司承认原告攀枝花市宇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法人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由攀枝花中禾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攀枝花市宇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货款91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0元,由攀枝花中禾矿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睿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思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