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民初54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刘伟与杨世恩、杨国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杨世恩,杨国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5488号原告:刘伟,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杨世恩,男,单位地址长春市。被告:杨国祺,男,住长春市汽开区。原告刘伟诉被告杨世恩、杨国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刘伟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刘伟负担。审判员 曹春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丹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