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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100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王良德、徐秀兰等与李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良德,徐秀兰,李立,王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10008号原告:王良德,男,汉族,1951年12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邻水县。原告:徐秀兰,女,汉族,1952年2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邻水县。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家强,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立,男,汉族,1981年3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王静,女,汉族,1983年1月20日出生,住广州市从化区。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诉讼中,原告申请庭外和解一个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以原、被告对涉案借款的还款时间和方式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两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良德、徐秀兰撤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400元(两原告已预交),由两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晓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