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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刑初6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孙艳涛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艳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25刑初60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艳涛,男,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兰考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7年9月19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2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诉刑诉[2017]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艳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彩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艳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12日14时许,兰考县公安局接110��令称堌阳镇木材检查站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后,事故双方已达成协议自行和解,被告人孙艳涛无证驾驶发生事故的无牌农用四轮车回家途中被处警民警查获。后经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孙艳涛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6.90㎎/100ml。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孙艳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孙艳涛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证人冯某、范某、周某证言、呼气测试数值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鉴定人及鉴定机构资质、鉴定意见、协议书、光碟一张及光碟制作说明及被告人孙艳涛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艳涛醉酒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孙艳涛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艳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孙艳涛的刑期从2017年9月19日起至2017年12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马随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婉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