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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71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群礼与李平站、永城市永运出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群礼,李平站,永城市永运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杨木兰,杨兰英,王倩倩,王营,王紫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7126号原告:王群礼,男,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李平站,男,198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永城市永运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芒山路与欧亚路交叉口西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7631317974。法定代表人王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凯旋路与南京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06700551Y。负责人:赵国,总经理。被告:杨木兰,女,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系死者王永奇之妻。被告:杨兰英,女,194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系死者王永奇之母。被告:王倩倩,女,199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系死者王永奇之长女。被告:王营,女,199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系死者王永奇之次女。被告:王紫早,女,200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系死者王永奇之三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群礼诉被告李平站、永城市永运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杨木兰、杨兰英、王倩倩、王营、王紫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群礼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群礼申请撤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准许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许原告王群礼撤回对被告李平站、永城市永运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杨木兰、杨兰英、王倩倩、王营、王紫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群礼负担。审判员  刘怀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如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