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3民初21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王风鸣与王成祥、苏小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风鸣,王成祥,苏小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3民初2143号原告王风鸣,男,197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王成祥,男,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苏小芸,女,198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住所地鄂尔多���市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其巴嘎图西街。法定代表人殷宏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风鸣与被告王成祥、苏小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风鸣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风鸣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风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王风鸣负担。审判员 ��周青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宝 迪 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