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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26民初9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安图县汇源供热有限公司与李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图县汇源供热有限公司,李平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26民初965号原告:安图县汇源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图县。法定代表人:崔生学,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娟,该公司职员。被告:李平,男,汉族,1980年3月3日出生,从事网络工作,住吉林省安图县。原告安图县汇源供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源供热公司”)与被告李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汇源供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平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汇源供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李平给付2016年度取暖费1652元及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为准计算至取暖费给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李平拖欠2016年度取暖费(2016年10月20日--2017年4月25日)。取暖面积59平方米,每平方米28元,取暖费金额为1652元。汇源供热公司多次向李平催讨,李平都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根据《安图县供热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李平最迟应在次年3月1日前结清取暖费,但现已超过供热管理办法规定的期限。李平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0日至2017年4月25日期间,汇源供热公司给李平居住的房屋提供供暖,取暖面积为59平方米,取暖费为1652元(59㎡×28元/㎡/年=1652元),李平至今拖欠2016年度取暖费1652元。本院认为,汇源供热公司与李平虽未签订书面供热合同,但其已履行对涉案房屋的供暖义务,李平已接受,双方供热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李平应及时向汇源供热公司交纳取暖费。因李平在供暖期结束后未及时交纳当年的取暖费而给汇源供热公司造成的损失即2017年4月25日供暖期结束后的次日起产生的拖欠取暖费的利息,李平应予赔偿。李平应支付2016年度拖欠取暖费的利息为1652元×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利息计算时间(自2017年4月26日起计算至取暖费给付之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支付原告安图县汇源供热有限公司2016年度取暖费1652元及利息[1652元/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自2017年4月26日起计算至取暖费给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李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秦承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 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