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2执8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春艳申请执行宋振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艳,宋振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2执831号申请执行人:王春艳,女,1964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宋振江,男,1973年4月22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本院在执行王春艳与宋振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宋振江的财产待处置,申请执行人王春艳又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宋振江的住址信息等为由,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0382执8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国祥审 判 员 宋清江审 判 员 张海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代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