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8民初29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川与王惠州、王宁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川,王惠州,王宁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2931号原告:李川,男,198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艳、刘薇薇,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惠州,男,195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王宁,女,198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国,河南兰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川与被告王惠州、王宁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川撤诉。案件受理费5900元(已减半),由原告李川负担。审判员 王彦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党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