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71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姜茂贵与成都华达家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茂贵,成都华达家装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7169号原告:姜茂贵,男,196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xx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平,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华达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xx。法定代表人:于存仲,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茂生,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茂贵与被告成都华达家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茂贵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茂贵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茂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茂贵承担。审判员 杨立庆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恒杰记录员 黄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