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2执恢4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于宗强、李光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宗强,李光明,刘玉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2执恢406号申请执行人:于宗强,男,1975年4月3日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被执行人:李光明,男,1975年8月20日生,汉族,高青县人。被执行人:刘玉芹,女,1975年4月10日生,汉族,高青县人。本院在执行于宗强与李光明、李玉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光明、李玉芹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于宗强依据的高青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2民初147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史雪慧 搜索“”